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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作为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可以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留下处罚依据,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然而,近年来,一些城市和道路已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以成都为例,电子眼外包企业的收入达到39%。 如今,承包似乎是摆脱困境、振兴业务的灵丹妙药。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可以将交通电子眼(即电子警察)外包给企业建设和运营,这也是一个创新案例。4月和6月,企业和政府所占比例很高,承包商每年从交通违章罚款中获得数千万元的巨额回报。虽然企业赚了很多钱,但公共财政收入却大大减少。 然而,问题的严重性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大的危害在于执法的扭曲,执法过程中公共权力的丧失、“电子眼”和公益变利导致的公众信任的受挫。诚然,企业投资建设电子监控系统确实可以发挥民间资本的投资效用,缓解政府财力不足和交通警力不足的现实困难。然而,将电子眼的管理权外包实际上也是放弃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权。让那些没有执法资格的人代他们监督,他们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必然会受到质疑。 应该说,执法的公正性和教育与企业的经营和营利不相容。在企业承包的“电子眼”背景下,“违约金”势必背离惩罚性教育的执法功能,成为获取利润的工具和手段。为了获得丰厚的回报,承包商无疑希望在道路上设置更多的探头,让更多的车辆闯红灯,让更多的车辆超速行驶,甚至不惜牺牲手和陷阱,以便找到办法将过往车辆碾压和超速行驶。这不仅会为执法腐败提供滋生的土壤,还会损害交通执法的公平正义,甚至向社会发出误导的信息。 同时,电子眼外包很容易导致公民信息的不当泄露。事实上,当政府部门把管理电子眼的权利交给承包商时,他们也放弃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使用信息的权利。企业可能会利用承包经营的法律外衣,通过无意传播或有偿提供来泄露他人的隐私。这无疑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从这个角度来看,电子眼外包的弊端和风险不可低估,禁止它应该是人民的意愿和大势所趋。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对电子眼外包的态度并不明确。2008年,湖南省提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的设备投资和维护管理必须由政府投资,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建设和管理的企业必须终止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今年10月生效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也将包括主干道在内的技术防范体系建设纳入“政府投资建设、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和维护”的标准化通道。这种依法制止“电子眼”外包的方法值得全世界学习。
标题:电子眼外包不只是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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