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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安全网新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19号文件[/S2]郑路办发[2017]57 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党的十一大精神,坚持以推进供方结构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为导向, 以提高建筑业的整体规模、质量效益、发展潜力和品牌价值为目标,围绕深化建筑业“配送服”改革,加快建筑新技术研发,培育新的产业业态发展,推进建筑组织新模式,促进全省建筑业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引领发展,进一步提高建筑业的驱动力和经济贡献率。 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18000亿元,增加值达到5000亿元,继续位居全国前列。第二,支持行业做大做强 (1)培育龙头企业。引导和鼓励省内重点建筑企业通过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山东产业发展新优势,打造“齐鲁建设”高端品牌;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铁路、化工等大型中央企业和省外骨干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全省开展了“建设强市、强县、强企业”活动。各级政府可以出台激励政策,扶持前五名城市、前十名县和前三十名企业。力争到2020年培育建筑业超一流企业33家,一流企业1100家,年产值超1000亿元企业1家,超500亿元企业5家,超100亿元企业30家。 (2)增加财政支持。各级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原则,为实力雄厚、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特别是省内特级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贷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企业使用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支持优质建筑企业积极连接和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建筑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资金、政府引导资金、中非发展基金、丝绸之路基金等相关政策支持投融资。 (3)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搭建企业“走出去”的平台,通过组织大规模的推广活动,为开拓外地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产量较大、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设立海外施工队服务机构,或依托海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尽力协调服务工作。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各功能区、国家新区和城镇化试点地区的建设,增加其他城市的市场份额。支持省内外特级建筑企业形成战略联盟,充分发挥不同区域和专业领域成员企业的比较优势,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建筑项目,逐步拓展到项目融资、设计咨询、运营维护等高附加值领域。对于在开拓外地市场方面成绩突出的省内建筑企业,各地要在财税政策、招投标、信用评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 三。优化发展环境 (四)深化权力下放改革。放宽承包业务范围,允许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全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企业承接资质类别中的高资质项目。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审核事宜,按程序委托给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探索建筑领域资质与多种证书的整合。放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规模标准,非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行决定承包方式。全面实施电子招标和实时在线监管,逐步实现异地远程评标。为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验收和并联审批。到2018年12月31日,主管部门停止对施工企业养老保障基金的归集和分配制度,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直接按固定费率向施工企业支付,收据凭证将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要素。全面开放建筑市场,企业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集成平台注册后,可承接全省业务。 (5)加强事后监督。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体系,放宽和下放各类资质和资质审查许可事项,坚持发布与管理相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加强对新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合格企业进行动态验证,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包业务相适应。完善项目合同备案制度,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项目备案作为有效履约认定的依据。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和人员招投标、合同履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招投标等违法行为。#hc360断页# (六)减轻企业负担。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加强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研究,完善抵扣链,完善跨县(市、区)建设的税收征管,确保企业税收负担只减不增。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技术转让条件的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府投资项目、预制建筑和总承包项目中试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支持建设各方通过保函、保险、担保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通过保函、保险、担保等方式替代各类保证金。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为工程提供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7)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向承包人全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的审计为由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未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拖欠一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开工新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不得承接新项目。 (8)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集成平台,加快实现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质、市场执法和信用绩效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有效的失信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实行建筑市场主体“黑红名单”制度,依法公开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细化评估内容和标准,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原则上,综合评价法的评标权重应占投标项目的10%以上。 第四,完善施工组织模式 (9)加快实施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和预制建筑实行总承包模式。除临时评估表已纳入总承包范围且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外,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放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结构材料和重要功能材料及施工质量设备,由总承包商采购,施工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除小型机械及配件外,总承包商和专业承包商不得将大型机械和周转材料租赁给劳务企业,也不得将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外包给劳务企业。 (10)培养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进行联合经营、并购,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实行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资质,资质范围内的业务由其自行承担,资质范围外的可直接单独外包。 (11)推广新的施工方法。大力发展新型预制建筑产业,加快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集成装饰、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新型预制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预制建筑企业。积极推广预制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广泛应用整体厨卫、预制外墙、预制楼梯、叠合板、主体结构与管道分离等技术体系。提高新建建筑中预制建筑的比例,在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项目中全面实施预制建筑,在学校、医院和市政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预制建筑技术。组装率超过50%的,可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采用招标方式。 (十二)改革建筑业的就业模式。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促进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推进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认证,大力发展以木工、水管工、石工、钢筋生产等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的公司化和专业化管理。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创办专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对小型和微利企业实行减税和所得税优惠等扶持政策。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十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因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等因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和损失的,建设单位应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和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两书一卡”和施工安全“两个承诺一个宣传”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突出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四节一环保”的要求,提供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实施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加强对设计团队人员的能力、业绩、信誉等综合能力的评价,表现优异、水平高、信誉好的院士和设计大师可以直接委托设计。做好工程的初步设计、超限和抗震技术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实施政府采购施工图审查服务体系,创新施工图审查方式,逐步实现计划审查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十五)加强施工现场控制。制定和完善现场施工和监理的人员配备标准和现场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控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加快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控制、隐患排查治理建设,继续开展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和“危险”工程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抽查力度,加强对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部位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禁止进入该行业一段时间直至终身的处罚。 (十六)提高监督和管理的效率。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监管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加强各级监管,加强各级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对监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申报监理的试点工作。政府可以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测。为落实激励政策,各级政府应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秀工程、市级金杯、泰山杯和安全示范点等奖项的企业进行奖励。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合同中规定优质优价的中标条款。支持优秀建筑企业参与省长质量奖评选。 六.加强对科技人才的支持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建筑业智能化水平,制定“互联网加”行动计划,推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建筑业深度融合;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零部件生产、运营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共享和信息管理。积极推进bim试点示范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率先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全省建筑行业现代技术应用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政府投资项目目录中的产品。审查和发布先进适用的工程施工方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和危险的技术方法。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率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物质奖励。各级政府和建筑企业要加大科研投入,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鼓励特殊层次和一级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加强产学研结合。 (18)加快人员培训。落实企业培训的主体责任,依托行业协会、高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训的方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型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合格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完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评价制度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考核制度,引导企业将人员技能与薪酬挂钩。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加强世界技能人才培养标准的研究和对接,建立世界技能竞赛参与机制。到2020年,培养100名勘察设计大师、100名工程施工大师、10万名项目经理、80万名专业技术人员和100万名专业工业工人,中级以上建筑工人比例达到25%。 (19)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对提高建筑设计和质量安全水平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指标要求。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持。鼓励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具有相应能力的实体共同制定符合市场和创新需求的集团标准,引导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和集团标准的企业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加强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商业、国有资产、税务、财政、质监、安监等部门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做好综合服务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应当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定期报告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及时反映企业需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好业务培训、技能评估和行业自律,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本文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机关、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省政协办公室、省法院、省检察院。民主党派省级委员会。 2017年7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标题:山东发布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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