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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web Report]8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显示,近年来,中国快递业务发展迅速,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暴力分拣、私人包裹拆包、快递延迟、快递损坏或丢失、虚假收据、个人信息泄露等。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再次公开征求《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介绍,为了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积极参与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8月初,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专家和律师对《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初步讨论,梳理出了一些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
为充分反映消费者意见,表达消费者需求,更好地从制度层面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消费者协会将从即日起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征求消费者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2日。
附件是《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的摘录: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总则、发展保障、业务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七章。没有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章节。应该添加吗?
关于保险价格
(1)《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寄件人在填写快递运单前,应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告知其相关的保险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问题:
1.邮政普遍服务是政府向公民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价格保险规则是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规范,旨在防止邮政普遍服务企业承担过重的负担。快递服务不同于邮政普遍服务,它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运作。无论价格是否投保,快递企业都有义务安全、及时、完好地交付快递。在快递领域,它会增加发送者的责任,使快递企业减少或逃避自己的责任吗?
2.快递公司是否应该被迫购买责任保险,以承担快递业务的经营风险?
(2)《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寄件人交付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为贵重物品投保。
问题:
1.如何测量贵重物品?它是指商品的价值、珍贵还是标准?2.是否应该为投保的贵重物品设定一个门槛?
关于赔偿问题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快递业务发生延误、丢失、损坏或者内部构件短缺的,应当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保价快递。保险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未投保的快件,赔偿责任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问题:
1.快递合同应该包括什么?寄件人、快递公司和收件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收件人是否有独立的索赔?
2.快递企业应该如何赔偿未投保快递邮件的损失?
3.快递公司能否以标准条款的形式将赔偿金额限制在快递运费的几倍?这种做法是否减轻了快递企业的责任?
4.如何对待快递期限?如何补偿快递的延误?
关于签名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递邮件送达约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亲自接受快递。收件人或代理人有权面对面接受。
问题:
1.如何规范快递收据的发放?快递签收时的法律责任?
2.如何确保收件人或代理人面对面接受的权利?我应该在检查后签名吗?我们应该区分未经检验的收据和经检验的收据吗?
3.快递员在投递快件时,如果没有通知收件人或代理人亲自签收,应承担什么责任?
4.如何解决消费者难以证明快递邮件丢失、损坏或丢失的问题?
关于快递运单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投递信件和快件外,还应当核对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发送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接收或者发送。
问题:
1.快递企业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快递运单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防止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号码、快递邮件类型、快递邮件价值和其他信息泄露?
2.快递电子运单是否应打印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索赔权?
3.是否应要求快递电子运单可下载?快递企业应该有电子签名吗?
标题:《快递暂行条例》开始征求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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