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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8月31日的一份报告,“王乐”应用作为一种“广告拦截神器”,曾经给视频爱好者带来了好消息。今天上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原告深圳腾讯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和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杭州说文软件有限公司为“乐网”开发运营商的两起案件,这是该公司第二次在法庭上与视频网络“大咖啡”对质。8月28日,法院刚刚就优酷运营商诉说文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审理。这是浙江首次审理利用软件过滤视频广告的知识产权案件。
优酷、腾讯和搜狐视频网站起诉“王乐”
随着视频网站的蓬勃发展,视频网站的点击率和影响力日益增加。一些广受欢迎的视频网站已经成为广告商追逐的目标,在标题处捆绑广告是正常的。
为了改善用户体验,该软件提供了“屏蔽视频广告”的功能,这在网民中很流行,但它对依靠广告收入维持运营的视频网站的生存构成了威胁,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网络侵权审判中的新型案件。
作为“优酷”、“腾讯视频”和“搜狐视频”的运营商,三家原告公司分别声称自己是中国领先的视频门户网站,拥有大量真正的高清视频频道,其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网站、应用上播放少量短期广告,在视频节目的开始和中间收取广告费;第二种是会员费,当用户打开会员观看没有广告的视频节目时,由用户支付。这两种商业模式是提供免费高清视频节目的收入来源。
2017年3月15日,三位原告发现被告书文公司开发的一款应用“乐网络广告拦截、视频广告过滤、应用、网络广告拦截神器”被宣传为“屏蔽全网流行视频应用广告的唯一有效方法,今后无需再等1-2分钟。”安装软件后,用户可以完全跳过视频广告,直接观看节目。
圣高远认为,该软件破坏了其商业收入模式,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因此,他们各自申请责令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和合理费用6万元。
被告辩称,“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没有法律利益
庭审中,被告《说文》公司辩称:“原告以免费视频为幌子,强迫用户长时间观看开场广告,首先是违法的。被告简单提供多功能音乐网络软件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据被告称,新实施的《广告法》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标有关闭标志,以确保一键关闭。但是,原告的视频标题广告很长,根本没有关闭标志,所以不能用一个按钮就关闭,其行为也没有法律利益。同时,“免费视频+广告”模式并不是视频行业唯一的模式,它可以被不断演进的新商业模式所颠覆。世界著名的视频网站通过“免费+广告”的模式是无利可图的,因此它的合理性不是毫无疑问和挑战的,应该由市场和消费者来判断,而不需要特别的司法干预。
对此,原告认为原告网站上有大量购买的原创影视节目。由于它们是免费提供给用户的,用户需要提供对价来弥补原告支付的费用。原告的商业模式在视频行业也很流行,其合法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辩论:屏蔽行为是否符合“非公益必要和不干涉”的原则
双方就原告指控的利用软件拦截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符合互联网竞争中的“非公益必要性和不干涉原则”进行了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软件的唯一功能是拦截视频广告,其拦截行为是不正当的。虽然它的技术是中性的,但它的行为是非法的。
然而,被告认为他对互联网上各种恶意广告的骚扰在技术上是基于消费者利益而被截获的。即使按照“非公益性不干涉”的原则,也是对不能一键关闭的广告进行屏蔽,节省了用户的带宽、流量和时间,屏蔽行为是公益性的。
被告称,目前市场上视频广告的筛选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流量分析识别广告请求并进行筛选,没有视频搜索和播放功能。二是通过破解视频网站的视频资源获取技术,实现类似的视频播放应用或客户端,只播放普通视频,不播放广告。音乐网络软件的工作原理属于前者,不同于以往判断中涉及的其他广告拦截和拦截软件的工作原理。它不攻击他人的产品和服务,不吸引流量和用户访问被告的产品、服务和网站,也不通过被告的音乐网络软件播放视频节目和广告来转移原告的用户和流量。
至于被告的公益理论,原告认为被告目前在中国免费安装,但他的投资主体在国外有一个盈利模式,即通过与广告代理联盟签订协议,拦截广告的公司根据是否付费来决定拦截哪种广告。“乐网”并不排除未来这种盈利模式。
由于这三起案件涉及到判断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下建立和维护视频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等复杂问题,法院将择机做出判决。
标题:广告拦截神器遭起诉 优酷腾讯搜狐视频状告“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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