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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国家新闻办公室负责人指出,《条例》中提到的互联网群体是指微信群、qq群、微博群、网吧群、莫莫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种互联网群体。《条例》要求互联网集团的创始人和管理者履行集团管理职责,即“谁组建集团,谁负责”和“谁管理集团,谁负责”,并对集团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进行规范。参与群体信息交流时,群体成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理性地互动。
网络群体促进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精神和文化交流。然而,与此同时,一些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商未能有效履行管理的主要职责,一些集团经理缺乏责任,导致淫秽、暴力、恐怖、谣言、传销和赌博等非法信息通过集团传播。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许多集团所有人因忽视集团管理和集团内部不恰当的评论而受到处罚。
案例一: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群主被拘留
前天,来自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的杨(音译)对交警检查夜间酒后驾驶表示不满,并贴出“他们傻吗,下雨时再检查?”“一群蠢人是穷人”等侮辱性词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并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当地警方拘留5天。界首警方表示,该组织领导人杨向许多不明身份的人发送侮辱性信息,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可以依法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微信群中的不当言语群所有者受到处罚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潜江市部分群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利用微信群传播上访信息、擅自上街游行、聚众上访等。,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工程,这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最近,9人受到纪律处分,5人受到警告和谈话,40人在这次事件中受到批评和教育。微信群所有者牟鹏是钱江房地产管理监督大队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的所有者,彭云没有阻止群内成员转发请愿书和发表不当言论,也没有阻止和积极引导妻子发布游行视频和评论的行为。他还对煽动性言论作出回应,这些言论构成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并通过训诫性谈话予以处理。
事实上,在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人为了行业或利益交流而成立微信群,但微信群里鱼龙混杂,人们经常发表不恰当的政治言论或视频,败坏党和国家的形象。如果集体所有人总是放任不管,如果集体所有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他很可能会受到党和政府的惩罚。
案例三:微信群发淫秽视频群主有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打造了一个100多人的微信群。该组织成员马每天在网上发布“有大片可看”的信息,向该组织成员收取数十元的会费,并向那些每天付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该集团的所有者吴某对此视而不见,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法官表示,根据两所大学的司法解释,“如果利用互联网成立了一个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团体,其成员超过30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创始人、经理和主要传播者将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被定罪处罚。”作为群的管理者,群主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的相关内容,防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删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他不履行集体所有人的义务,让集体成员传播淫秽录像,他的行为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在互联网上并不少见。
案例4: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集团老板“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住在阜新市海州区的董在手机微信客户中建立了微信群,网名为“阿联酋”,取名为“陆九子”、“陆官子”、“陆九VIP游戏”等。,并组织了40多人以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取红利。经审理,法院以开办赌场罪判处主犯董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近年来,微信红包赌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案例很多。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自2015年以来,广东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约有30份,使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
为什么团体所有者变成了一个垫子?
答案在于集团所有者的监管责任。微信群所有者与群成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在于群所有者可以删除微信群中的所有群成员,而群成员不能删除微信群中的其他群成员。微信集团所有者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所有者和群成员权利的核心差异决定了群所有者和群成员的不同责任。作为集团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集团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督责任。群组所有者应规范群组聊天行为,维护群组聊天内容的非非法性。对于群成员发布的非法内容,群所有者应该警告他们,直到他们被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集团所有者如果不履行监督职责,可能会对集团内部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集团所有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集团所有人及时阻止集团成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集团所有人不对因其过错发布不当内容的集团成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于集团成员发布的不构成刑事处罚的非法内容,如果集团所有人不履行监管职责,可能会面临普通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主观上,涉嫌犯罪的集团成员如果不履行监督职责,让集团成员实施犯罪,就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参与犯罪的集团成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却故意让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附件:
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等方式建立的网络空机房。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的用户包括群体创始人、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地方互联网信息办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第四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正确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响应和安全保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和平台约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损坏、非法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七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体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和活跃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体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用户建立信用评级管理系统,并根据信用评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体成员数量以及建立和参与的个人群体数量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设置并显示唯一的群组识别码,并为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设置群组信息页面,标明群组名称、编号、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集团规模类别,对不同级别集团创始人的真实身份、信用评级等集团成立资格进行审核,完善集团成立、集团进入等审核验证功能,并对集团创始人、经理和成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标识。
第九条互联网集团创始人和管理者应当履行集团管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约定规范集团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建设文明有序的网络集团/机房。
互联网群体成员在参与群体信息交流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文明理性地互动。
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商应为集团创始人和经理管理集团提供必要的职能授权。
第十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群体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户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群组组建资格等管理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集团及其创始人、管理者和成员列入黑名单,限制集团服务功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接受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举报门户,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按照职责对举报受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引导和推动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保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标题:突发:《规定》刚出 已爆多名群主被拘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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