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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9月30日电(记者傅光宇)记者从天津市交通委员会获悉,《天津市鼓励和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近日正式颁布。
据记者采访,指导意见是:交通委及相关部门丰富和完善了《天津市互联网出租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服务型、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综合开发、多党治理”的原则。
指导意见明确,天津市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不鼓励发展网上租赁电动自行车。承租人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安装儿童座椅等设备。12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自行车。
根据指导意见,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内部管理系统文本、与承租人的电子协议样本、运营模式、交付车辆数量等材料。
关于用户保证金退还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应在天津市开立承租人保证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保证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落实专项资金,接受交通、金融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保证金及预付资金风险。建立健全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租、收、退”。
此外,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状况和交通安全状况,建立了适合空市承载能力、停车设施资源和公共出行需求的车辆投放机制,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专用道建设,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和网络租赁自行车的融合。
(主编:崔晨hx015)
标题:天津共享单车发展指导意见出台 押金将实现“即还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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