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68字,读完约2分钟
7月8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了《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法》)。根据意见稿,网上贷款机构的业务系统需要接入本市网上贷款监管系统。
北京网上贷款咨询稿:业务系统需要接入监管系统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设立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同业拆借信息中介字样,并在业务范围内明确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服务(业务活动需经主管金融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总行备案登记证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并将其业务范围界定为在关联企业备案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根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和其他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识别措施和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二)有独立的投诉处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地解决消费纠纷,并鼓励自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解决矛盾纠纷;(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点对点贷款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体系,具有安全稳定的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对等贷款灾难备份,能够保证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和交易安全;(五)能够与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放和管理安排,实现自有资金与贷款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的隔离管理;(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注册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管理承诺书,并要求业务系统接入本市同业拆借监管系统,确保向市金融工作局、当地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及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和资料。(王蒙)
标题:北京网贷征求意见稿:业务系统需要接入监管系统
地址:http://www.hcsbodzyz.com/hcxw/99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