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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后,收发快递等。必须要有真名,现在连建群必须要有真名。
雷锋。网站,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络办”)今天发布了《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Momo群、支付宝群聊天等各类互联网群体均适用于该文件,并根据《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该条例将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和完善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响应和安全保护等管理制度。
《条例》强调,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群体规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条例要求互联网集团的创始人和管理者履行集团管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约定规范集团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建设文明有序的网络集团空机房。互联网群体成员在参与群体信息交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理性地互动。
国家网络信息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的治理需要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和公众的参与,完善舆论监督、社会评价、投诉举报等手段,不断推进行业自律,使共建拥有良好的网络生态。
随后,国家网办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就《条例》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雷锋。(公开号码:雷锋。com)整理出来:
问:什么样的互联网集团将受到监管?
答: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体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等平台,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网吧群、Momo群、支付宝群聊等建立的网络空。条例所称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的平台。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的用户包括群体创始人、管理者和成员。
问:作为一个平台,互联网群组服务提供商负责管理群组。《条例》的要求是什么?
答:《条例》要求,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和完善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响应和安全保护等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平台方应履行的主要职责是:一是制定和宣传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双方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用真实身份信息对用户进行认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三是实施互联网群组分级管理,建立用户信用评级管理系统;四是根据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群体和用户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问:《条例》对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平台,对社会关注的群体建设条件、群体规模、群体管理方式等主题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单个群组成立人数上限和参与群组人数上限。也就是说,平台方应根据自身能力运营相应规模的团队,同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根据《条例》,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商应根据集团规模类别,对集团创始人的资格进行不同级别的审核,完善集团建设、集团进入等审核和验证功能,并设置唯一的集团标识码。本规定主要是为了平台方掌握相应的集团数据,实现准确动态的管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商已经在实践中采取了这些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问: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组织传播淫秽、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非法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鉴于这些非法行为,《条例》强调了哪些措施?
答:《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群体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平台方,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群体,平台方应依法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等措施;对于违规的集团创始人、经理等用户,平台方应依法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集团设立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黑名单管理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群体、创始人、管理者和成员纳入其中。
问:《条例》对社会一直关注的“集团所有人”和“集团经理”的责任有哪些要求?
答:互联网集团的创始人和管理者应该履行他们的集团管理职责,即“谁建立集团谁负责”和“谁管理集团谁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约定,规范集团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建设文明有序的网络集团空机房。
最后,附上本法规的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等方式建立的网络空机房。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的用户包括群体创始人、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地方互联网信息办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第四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正确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响应和安全保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和平台约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损坏、非法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七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体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和活跃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体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用户建立信用评级管理系统,并根据信用评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体成员数量以及建立和参与的个人群体数量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设置并显示唯一的群组识别码,并为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设置群组信息页面,标明群组名称、编号、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集团规模类别,对不同级别集团创始人的真实身份、信用评级等集团成立资格进行审核,完善集团成立、集团进入等审核验证功能,并对集团创始人、经理和成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标识。
第九条互联网集团创始人和管理者应当履行集团管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约定规范集团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建设文明有序的网络集团/机房。
互联网群体成员在参与群体信息交流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文明理性地互动。
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商应为集团创始人和经理管理集团提供必要的职能授权。
第十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群体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集团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户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群组组建资格等管理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集团及其创始人、管理者和成员列入黑名单,限制集团服务功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接受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举报门户,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按照职责对举报受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引导和推动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保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互联网群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注:相关信息来自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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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网信办发布新规,以后建群也要实名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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