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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web report]9月7日,深圳今天发布了《深圳市民用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导航空装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10月8日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监管对象描述:考虑到目前使用最多的是消费级无人机,由于数量多、进场低、用户多,使用中容易干扰民航安全,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因此,《措施》将监管对象界定为大于或等于0.25千克且小于7千克的轻型和小型无人机。同时,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使用卫星的飞行空模型和图像下载来辅助飞行也容易对民航和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因此,装载飞行控制模块或使用卫星和图像下载辅助飞行的飞行空模型也包括在标准化措施中。

深圳市无人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这些区域将明确禁飞

技术规范:《办法》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应包括激活认证、卫星定位、自动返回、电子围栏、飞行记录、平台接入等技术要求。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并在产品外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符合产品标准的标识。无人机制造商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修改或改变设置。

深圳市无人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这些区域将明确禁飞

《办法》鼓励无人机制造商组建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并在联盟企业中实施。同时,《办法》规定制定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建立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体系,统一无人机技术规范,通过科技手段解决赛后监管问题。

深圳市无人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这些区域将明确禁飞

措施第23条阐明,未经批准,无人驾驶飞机不得在空:以下地区飞行

(一)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和民航空航线及航路;

(二)铁路、公路和水路、航线及其两侧50米以内;

(三)市、区党委、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危险化学品储存、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和设施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深圳市无人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这些区域将明确禁飞

(四)大型活动场所、交通枢纽、火车站、公共汽车客运站、码头、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办法》第二十四条: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跑道两侧10公里以内、跑道两端20公里以内飞行的,飞行高度不得高于原地面30米,不得高于机场标高150米。

禁飞区和限制飞行区的设置说明:在无人机技术规范中,明确了规范应包括激活认证、卫星定位、自动返回、电子围栏、飞行记录、平台接入等技术要求。根据该方法的制定机构,由于无人机是一种科技产品,其监管更依赖于科技手段,如通过无人机云系统或监控平台等飞行控制设备监控无人机飞行,在禁飞区和限制飞行区设置电子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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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到,深圳作为无人机之都,应以更加包容的态度支持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在确保安全和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因此,与其他地方的一刀切政策不同,该方法区分了禁飞区和禁飞区,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和民航航线列为禁飞区,而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机场跑道两侧10公里和跑道两端20公里的区域设置为禁飞区,严格控制飞行高度。

标题:深圳市无人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这些区域将明确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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