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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phone创始人的自杀启示:是时候重新审视婚姻和爱情平台了。经济观察人士邓/温
9月7日凌晨5点,wephone的创始人兼开发商苏祥茂跳楼身亡。早些时候,他在google+上留下了一个帖子,说他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因为与前妻翟欣欣达成了“邪恶的离婚协议”。
根据网上帖子的内容,苏湘茂和翟欣欣于今年3月30日通过嘉园的vip服务相互介绍,6月7日拿到驾照,7月16日离婚,7月18日办理离婚手续。据该网报道,翟欣欣以苏湘茂公司偷税漏税、wephone的VoIP功能为灰色操作为由,威胁要举报该违法行为,并要求后者在同意离婚时转移并赔偿巨额财产。最后,双方达成的离婚条件是,男方将海南房地产转让给女方,并支付女方1000万精神补偿金。
苏湘茂和他的亲戚在嘉园网站上贴出了翟欣欣的身份信息,有很多不准确的地方。包括教育背景、职业、家庭背景、婚姻史等。一些网民甚至质疑翟欣欣是一个职业婚姻骗子,甚至是一个团伙操纵了背后的犯罪。网民指责嘉园网站未能履行信息审查义务,这是造成悲剧的一个重要原因,并认为嘉园应对苏湘茂的死负责。
作为回应,嘉园只是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份简短声明,称苏湘茂和他的前妻翟欣欣是嘉园的成员,并完成了实名认证。嘉园承诺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嘉园没有透露是否有虚假身份信息,以及这是否是一次职业婚姻欺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消息说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已经对嘉园展开调查。
从苏祥茂到李文星
无独有偶,两个月前,李文星因误入传销犯罪团伙,不幸因在老板直接就业平台上张贴简历而被杀,也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热议。5月15日,李文星在老板直接招聘平台上把简历发到“北京克兰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申请程序员的职位。5月19日,他收到了一份聘用通知。5月20日,李文星从北京来到天津加入公司。7月14日,在天津市静海区g104国道旁的一个水坑里发现了李文星的尸体。当时,尸体已经在水中浸泡了很长时间,所以很难认出它的样子和形状。李文星的背后是一个老的MLM组织“贝勒之死”,这个组织已经运作了11年,规模很大。该组织的成员长期以来以北京克兰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以老板的名义直接雇用、引诱求职者到天津,然后控制和洗脑他们进入MLM组织。李文星只是受害者之一。
不久,北京网通办公室和天津网通办公室联合开展了执法专项行动,就发布非法信息、用户管理重大遗漏等问题,依法联合约谈了老板直接聘用的法人,并出具了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责令网站立即整改。目前,在老板直接招聘网站上未经人工审核和认证的雇主无法发布任何招聘信息。
此外,在时事网等网站上虚假上市的欺诈事件。由于百度虚假广告而提前死亡的桐城事件和魏则西事件,都表明中国互联网平台在取得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政府监管的滞后和平台信息审查的缺乏导致各种犯罪分子将触角伸向网络,甚至将网络视为非法获利的新大陆。违法犯罪行为由线转移到线,实现了“互联网加”;或者在线和离线相结合,打开“o2o”模式。但是,我们的监管或执法仍然侧重于线下,不可能实现线下联动和信息整合的一体化。从长远来看,鱼龙混杂,信誉丧失,必将对整个互联网平台行业的发展造成巨大隐患。
事故引起公众关注后,平台会经常检查自身的审查义务是否得到履行,政府职能部门也会经常介入调查。然而,这种必须以牺牲为基础的审查和监督注定是一场无休止的猫捉老鼠的游戏。更重要的是,平台的信息审查义务和政府的监督责任不应仅限于处理个案,而必须升级为一种持续的制度安排。
互联网平台责任有待明确
目前,主要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中国的法律层面。但是,这些规定零散、笼统、滞后,既没有规定平台的信息审查义务,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责任体系。
以消费者保护法为例。该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样清楚的是,如果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提供卖方或服务提供商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索赔;如果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商做出了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承诺,那么它就应该履行承诺。赔偿后,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商有权向卖方或服务提供商索赔。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网络平台知道或应该知道用户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时,他们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然而,网络平台的“知道或应该知道”仍然需要消费者的证明。目前,“采取必要措施”没有明确的定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颁布的《网上交易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平台的信息审查义务。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实体进行身份审核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进行核实和更新。
无论从平台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平台对注册用户或结算业务实施统一管理都是必要的。然而,互联网平台的管理受到市场竞争、信息审查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独立进行信息审查的意愿不高。例如,嘉园官方网站发布的会员注册条款第五部分中的免责条款规定:“嘉园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合理努力严格审查会员通过嘉园提供的服务传播的内容,但不能完全控制通过网站服务传播的内容,也不能保证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质量...嘉园已采取相关措施并尽合理努力审核用户上传的照片、资料和证书,但不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或可靠性,也不承担相关责任。虽然这项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但却暴露了互联网平台不愿主动审查信息的心态。
加强网络平台的责任监管迫在眉睫。与国家强制力所保障的政府监督不同,它可以在未经被监督对象同意的情况下依法直接实施。
电子商务平台只是一个市场主体,没有国家公共权利,因此其对注册用户或结算企业的管理必须依靠民事协议。互联网平台对结算业务的统一管理是基于双方的事先约定,这是一个履行民事合同的过程。如果注册用户或固定企业对平台的管理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离开平台,用脚投票。这样的结果很可能是,坏钱赶走好钱,这使得监督和检查进一步下降by/きだ 0/。
互联网的特点是虚拟化。这意味着政府的网上监管必须具有不同于网下监管的特征。区别之一是政府需要相互合作。从信息审查能力来看,平台要想突破现有的瓶颈,必须得到政府职能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嘉园为例,没有公安、民政、教育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如何审核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和教育背景信息?例如,如果租赁信息审计系统的集基。com与房管、公安等部门的数据接口不兼容,我们如何审查租赁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更重要的是,政府不能简单地将信息审查义务和监管责任转移到平台上。别忘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替代的。
(作者是京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高级合伙人)
(负责编辑:李佳佳)
标题:wephone创始人自杀启示:是时候重新审视婚恋平台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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